浙價資〔2014〕179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光伏發電價格政策等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經信委(局)、發改委(局)、電力(供電)局,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明確光伏發電價格政策,加快申報審核和資金結算,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2〕59號)和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能源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價資〔2014〕2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發電價格政策
(一)國家有關規定
1、2013年9月1日后備案(核準),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備案(核準)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執行1.0元/千瓦時(含稅,下同)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等環保電價,下同)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2、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0.42元/千瓦時,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電價補貼標準適用于除享受中央財政投資補貼之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省級補貼政策
在上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或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準基礎上,省對光伏發電項目再進行適當補貼。具體標準為:
1、符合浙政發〔2013〕49號文件規定,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省再補貼0.10元/千瓦時。
2、2013-2015年期間在嘉興光伏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新建成投產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補貼0.30元/千瓦時。在3年補貼享受期內,不同時享受前述省級補貼。
二、申報審核程序及資金結算
(一)居民光伏發電項目
居民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按國家、省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直接結算,其中,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電網企業墊付。
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按季將匯總后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執行情況主送省物價局,并抄送省經信委、省能源局。
(二)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
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上網電價及電價補貼,并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報省物價局審核確認。其中,嘉興光伏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秀洲區發改局直接報省物價局審核確認。
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項目備案確認單或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驗收意見、相關各方合同。
省物價局對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審核確認后,通知電網企業支付電費或補貼資金。其中,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關要求
各級物價、經信、發改部門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執行情況的監管,確保國家和省光伏發電價格政策落實到位,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2014年7月21日
政策文件來源:http://www.zjpi.gov.cn/main/html/2014/CT10045/8a661cd7b4804abe94b44ccb8f676831.html
浩通太陽能光伏發電網文章地址:http://m.buddydesign.cn/jiage/zhejiang-price-poli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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