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 關于光伏發電項目有關電價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光伏產業尤其是屋頂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光伏發電項目電價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包括金太陽示范工程),按照全電量進行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元,由省電網企業在轉付國家補貼時一并結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產的項目,補貼時間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項目,自并網之日起補貼3年。對余量上網電量由省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結算,并隨標桿上網電價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對河北省光伏扶貧電站項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元,自并網之日起補貼3年。其他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冀政[2013]83號)文件規定,執行現行光伏電站電價補貼政策。
河北省物價局
2015年12月1日
政策文件來源:http://www.hebwj.gov.cn/News.aspx?sole=20151201171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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